(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慈善總會(以下簡稱《總會》)投資活動,防范慈善財產運用風險,促進總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及民政部《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開展投資活動。
開展投資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條 總會可以用于投資的財產限于自有資產、非限定性資產和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總會接受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四條 總會可以進行下列投資活動:
(一)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二)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
(三)將財產委托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
第五條 總會執行如下投資負面清單:
(一)直接買賣股票;
(二)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三)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四)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
(六)可能使總會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七)違背總會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八)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總會在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審慎選擇,購買與本組織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產品。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被投資方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總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
總會開展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中國境內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機構。
第七條 總會資產保值增值投活動應當堅持嚴程序、嚴審核、嚴監督,由總會財務部(或會長辦公會指定人員、或成立投資機構)進行考察、提出方案,總會會長辦公會是投資活動的決策機構,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總會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
第八條 確保總會資金保值增值工作安全穩妥。
總會應當及時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規及時進行會計核算。總會財務部門應按被投資單位或投資項目設置明細會計科目單獨核算對外投資。
第九條 總會應當為投資活動建立專項檔案,完整保存投資的決策、執行、管理等資料。專項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少于20年。
第十條 投資活動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嚴格履行忠實、謹慎、勤勉義務。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總會財產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總會投資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